在最注重專利、著作權保護的美國,字型 (typefaces) 可能是最奇怪的例外,1976 年眾議院委員會報告提及 101 之下的的版權法案寫著字型非『pictorial, graphic 或 sculptural work』,不受版權保護。版權局也拒絕字型註冊 (typeface as typeface)。
在電腦還是以撞擊頭印表機列印之前,美國的立法、行政與司法部門已對印刷字體、字型的版權問題認定屬於實用品,不應當取得版權保護以免影響國計民生,因為當時認為字體、字型都是用來表達文章、宣傳、廣告、文書的工具,屬於功能性與實用性的基本工具產品,與版權保護無關。
許多國家循通泛性的著作權規範認為在螢幕上或是透過網際網路上的字型非藝術創作,因此不受著作權保護。
字體設計師,創作投入了大量的創意與工作,當然不希望一下子就被隨手複製,所以不斷抗爭,甚至還有一個團體推動讓字體成為創意產品並主張其應受如同智慧財產般的法律地位保護 (To promote typeface as creative works and to advocate their legal protection as intellictual property)。
如同買一般應用軟體般,購買字體的包裝都應附有一授權說明書,稱為 EULA(End User License Agreement),通常是密密麻麻的法律術語,令人眼花撩亂,認真讀過的人應該不多;這是作者定義用戶花錢購買該產品後取得的權利與限制說明,但這屬於是買賣雙方的一種約定,當違反更高層的法律時就不一定有效。
雖然如此,但是電腦字型還是可以有適當的著作權保護,主要的訴求的三項要點是:商標、設計專利與著作權,將字型當作軟體看待。
電腦桌上排版啟動後,電腦字型形成新的問題,美國著名的兩個判例是:
上述的問題幾乎都在於字體廠商間的著作權問題,在台灣字體廠商少、法律沒有這麼完備,也沒那麼大市場,所以一直以來沒有廠商間太大的紛爭,真正的實務其實存在於用戶與字型廠商之間。這個關係可以分成幾個時期來看:
不過,到今天為止,還是沒有改變這個事實,於是字型公司只能用一些奇奇怪怪的方法賺錢,因此爭議與模糊地帶很多;例如:某設備的說明書(印刷版與網路下載版)內使用了某字型,是該設備公司、廣告公司、外包編排設計公司、製版印刷公司、提供下載的網站,哪一(幾)個人該買字型版權?還是全部都該要有?還是都不需要?最近還有字型公司想套用類似某些使用圖庫的概念,每用一次付一次的主張!(就是另一本說明書得再付一次錢,不過倒還沒聽說再版要不要再付錢?)
基本上目前的比較一致性的共同的法律認知是:對整套的字型之保護是比較確立的;不要以為因此上述的問題很複雜,更多蠢蠢欲動的爭議包含:
如此林林總總可能被掀開的問題,是否風輕雲淡,或是腥風血雨,端看未來使用者的智慧與字型公司收支平衡與發率的演進。
最近風聞某字體廠商開始對設計公司使用該公司字體於設計上因為未購買『商業授權版』進行追究,並進入協商,檢視該公司的網站相關於印刷品的授權服務範圍,寫的是:使用範圍為個人及法人內部,且不得作為公開行銷、宣傳等商業用途;此外之相關使用行為都必須簽訂付費的授權合約,方可合法使用。
如果這是真的,也給他這樣地玩下去,不知可以追溯多少年的印刷品,不知將有多少出版商、廣告商、設計公司、有說明書或手冊的公司將中槍!那可真有得瞧了。
其實字體公司似乎忘了,除了法務外,字體公司的基本價值是做出好字體,除了恐嚇興訟之外還有更簡易無爭端的存活之道,例如持續改良重要字體的造型,像軟體一樣地推出新版本。
進一步參閱:中國大陸的字型著作權保護、相關論文與台灣相關文章。